第一條 學院本科學士學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科應屆畢業學生授予學士學位:
(一)政治思想方面: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紀律,品行端正,愿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業務水平方面:
修完廣西大學行健文理學院本科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經審核準予畢業,并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時達到下列條件:
1、必修課和限選課程的考試考查成績加權平均分達到70.0分以上(含70.0分);
2、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成績合格;
第三條 如果業務水平方面必修課和限選課程的考試考查成績加權平均分未達到70.0分,但加權平均分已達到68.0分以上(含68.0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一)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成績為優秀的;
(二)在校期間在正式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一篇以上的(獨著或第一作者);
(三)在校期間獲得專利發明的(獨立發明或第一發明人);
(四)在校期間有作品或研究、設計成果獲得廳局級三等獎以上的(獨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拘留處罰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察看的;
第五條 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行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兩級管理。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審核本學部本科畢業生的學習成績、畢業資格和學位申請材料,提出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初審名單;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的評定工作。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請,填寫《廣西大學行健文理學院學士學位申請表》,交所在學部(學院)教學辦公室;
(二)各學部(學院)教學辦公室負責對申請者逐個進行資格初審,并提出各專業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交學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學科研部);
(三)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各學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的擬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及資格進行復核并經辦公室主任簽字后,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四)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相應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者,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批復;
(五)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批復的名單辦理和發放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條 對于已經授予的學士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第七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書面申請,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8級起施行。
廣西大學行健文理學院
2011年7月6日